致罗马人书之天主的审判

罗 2:3-11

人啊,你不论断做这样事的人,自己却做同样的事,你以为能逃脱天主的审判吗?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仁慈、宽容与忍耐?你不知道天主的仁慈原是为领你悔改吗?但你因心硬而不悔改,只是为自己在天主正义审判显示的那一日,积蓄忿怒。因为他要按每人的行为报应:凡以坚忍做善事,寻求光荣、尊贵与不朽的,必赐他们永生;但对那些好竞争、不顺从真理,却顺从不义的人,必要降以忿怒与烈怒。每位做恶的人,都要遭受磨难与困苦,先对犹太人,后对希腊人;但对每位行善的人,却赐以光荣、尊贵与平安,先对犹太人,后对希腊人。因为天主绝不偏心。

宗徒保禄如此清晰的阐释,有助于避免误解:我们并非他人的审判者,唯有天主拥有此特权。当然,在许多情况下,我们能辨识他人行为的善恶,这一 神类辨别的标准由圣经、教会教义及由此形成的良知所赋予。但这并非意味着我们能洞察他人的内心与意图——唯有上主能看透人的深处,知晓其动机,并以祂的智慧审判一切。因此,我们必须将审判交托于祂。这尤为重要,因人类常陷入一种危险:恰恰在自己失败的领域中指责他人。

我们当摒弃一切固执,日益认知上主的良善与忍耐。我们蒙召转变心灵,让自己受天主智慧的引导。若能如此,便走在正途上。事实上,人类必须践行善事,努力认知并承行天主的旨意——这是祂对我们的期望,若我们如此行,祂必不使我们空手而归。反之,不跟随真理的人,必将承受后果。圣保禄强调,这对犹太人与希腊人皆然:提及希腊人,即包含所有不认识以色列启示的外邦人。宗徒再次坚称:法律的要求已写在人心中,因此人必担其责任:

“凡在法律外犯了罪的,也要在法律外丧亡;凡在法律下犯了罪的,也要按法律受审判。因为在天主前,不是听法律的为义人,而是行法律的才称为义。没有法律的外邦人,若本性去行法律的事,他们虽然没有法律,自己就是自己的法律。这表明法律的要求已刻在他们心中,他们的良知也一同作证,而他们的思想彼此争辩,在那天,就是按我所传的福音,天主借着基督耶稣审判人隐密事的那天,或控告或辩护。”(罗 2:12-16)

从这位外邦人的宗徒话语中,我们能汲取何种教训?它们当使我们警醒——如今,关于“必须向天主交账、按行为受审”的严肃性已日渐少闻。取而代之的,常是对天主慈悲的宣讲,却常呈现为“人绝无被定罪之可能”的样貌。甚至有虚妄教义宣称“最终连魔鬼也会得救”,此类教导使人沉睡,缺乏唤醒人心的严肃性。圣经却反复劝勉我们要警醒,且坚持:若人任由邪情私欲引导、背离天主,便可能永远失落。

天主的慈悲亦在于:祂耐心等待人的皈依,以无尽的努力以各种方式触及人,且随时准备在人归向祂时宽恕——“你将我一切罪过,抛在背后。”(耶 31:17)但若忽略另一面,宣讲便不完整,会塑造出灵魂得救的“软化与轻浅”形象,这是不当的,因在某种意义上,它不再严肃看待人在天主前的责任。而真实的宣讲,必须完整无缺地呈现福音——圣保禄正是如此提醒我们。